首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决定、公布与解释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合法性审查的,由起草部门提请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或者局长专题会议集体审议。 第十七条 集体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公文制发程序,以国家质检总局文件的形式发布。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起草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国家质检总局门户网站、国家质检总局公报等途径向社会公开。规范性文件未向社会公开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较大调整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起草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目的依据、主要制度措施等内容进行解读…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