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发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