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集体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公文制发程序,以国家质检总局文件的形式发布。

办公厅负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规范性文件的发文字号统一为“国质检×规〔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