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合法性审查的,由起草部门提请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或者局长专题会议集体审议。

规范性文件草案存在较大争议且无法协调一致的,起草部门报请分管总局领导同意后,可以提请集体审议时一并讨论决定,但是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集体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