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起草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国家质检总局门户网站、国家质检总局公报等途径向社会公开。规范性文件未向社会公开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