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仍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重新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