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较大调整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起草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目的依据、主要制度措施等内容进行解读,便于执行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执行。

规范性文件施行后,需要对规范性文件具体执行问题进行解释的,由起草部门提出解释意见,经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后,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公文办理程序要求办理。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相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