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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清理与备案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每年清理一次。法制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开展清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门应当及时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根据清理结果修改、废止或者重新制发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纤维检验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文本及起草说明(电子文本及纸质文…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质检总局制定或者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并提出合法性审查申请的,法制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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