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门应当及时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根据清理结果修改、废止或者重新制发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修改、废止的;

适用规范性文件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的;

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反映问题比较突出的。

修改、废止或者重新制发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