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每年清理一次。法制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开展清理工作。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清理工作时限要求报送清理意见。清理意见包括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已废止或者拟废止,已废止的应当注明废止文件的文号,拟废止的应当注明理由。
法制部门对清理意见汇总审查后,形成年度清理结果。清理结果以国家质检总局公告形式发布,并向社会公开。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清理工作时限要求报送清理意见。清理意见包括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已废止或者拟废止,已废止的应当注明废止文件的文号,拟废止的应当注明理由。
法制部门对清理意见汇总审查后,形成年度清理结果。清理结果以国家质检总局公告形式发布,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