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清理与备案 第二十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清理与备案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纤维检验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文本及起草说明(电子文本及纸质文本两份)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法制部门备案。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