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税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国务院颁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第七条规定:“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减按10… 第二条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业经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认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 第三条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初审和年审的组织工作。其职责是: 第四条 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应向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第五条 国家计委会同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公布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认定证书。 第六条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根据本办法,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并将年审结果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年审合格的企… 第七条 经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凭当年颁发的认定证书或年审合格证明,向税务部门办理当年度所得税减免手续。 第八条 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意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发布后60日内,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第九条 企业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或接受年审,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并保证内容和数据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或内容、数据失实的,中国软件协会将中止其认定申请,并报国… 第十条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年审申请表及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