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业经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认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

软件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

年出口额超过5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50%以上;或软件出口额占到本企业年营业收入70%以上;

根据国家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国家软件产业投资指南,在某些软件重要领域销售收入列前五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