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一条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一条 第一条 国务院颁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第七条规定:“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18号文件精神,合理确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带动我国软件产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引用法条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00)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