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应向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人员配置表,以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本企业当年软件出口总额;
国家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人员配置表,以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本企业当年软件出口总额;
国家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