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意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发布后60日内,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提请复议的软件企业应当向国家主管部门提交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国家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受理复议申请后,信息产业部即向国家计委提出复议建议和复议意见;国家计委商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作出复议决定。
提请复议的软件企业应当向国家主管部门提交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国家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受理复议申请后,信息产业部即向国家计委提出复议建议和复议意见;国家计委商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作出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