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
发布机关
能源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减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确保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能源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第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文件。
第三条
本文件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国家能源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第七条
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裁量制,即划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等级。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条
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和最高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应当从轻或者…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不再并处罚款;对于从轻处罚情形可以不并处罚款;对于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应当并处罚款。
第十二条
罚款幅度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第十三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先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六条
行使裁量权、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并根据违法事实和从重、从轻、减轻情节,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典型案例制度,指导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行使。
第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定期对经办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据法定职权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发生地社会经济和行政管理实际情况在各处罚幅度范围内调整。
第二十条
本文件所称“至”,下限数包括本数,上限数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指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