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 第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先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对责令改正或者限期办理没有明确期限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期限。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