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公平公正原则。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综合裁量原则。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综合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且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