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七章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送达和执行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文书交付案件调查部门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指定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当场作出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罚款决定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国家能源局行政强制工作规定》,可以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五十三条 案件查处工作完结后,案件调查部门应当予以结案,并将罚没款项入库凭证等复印件报送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参与行政处罚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