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七章 送达和执行 第五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五十二条 第七章 送达和执行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