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指定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