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需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以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缴款途径和期限、时间、地点,救济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单位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五日内报所属单位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