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一章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能源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开展行政处罚坚持调查、审查、决定相分离,建立分工明确、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管辖以下行政处罚案件: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管辖所辖区域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派出机构管辖的案件,可以将国家能源局管辖的案件交由派出机构管辖。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审理行政处罚案件。 第九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