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十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回避决定作出前,不停止案件调查。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