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参加听证、送达执法文书等活动中,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