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审理行政处罚案件。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委员会由分管行政处罚工作的副局长、三总师,各司和资质中心、可靠性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分管行政处罚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委员会由单位负责人、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单位负责人担任。
行政处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司,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稽查工作处室。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委员会由分管行政处罚工作的副局长、三总师,各司和资质中心、可靠性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分管行政处罚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委员会由单位负责人、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单位负责人担任。
行政处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司,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稽查工作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