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五章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国家秘密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机关、单位原始定密应当按照定密权限,依据保密事项范围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机关、单位派生定密应当依据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已定密事项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和定密依据。 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对具备国家秘密本质属性,可以与非国家秘密明确区分的关键内容,可以标注密点。对涉密科研项目、涉密工程、涉密政府采购等可以明确密点的,应当确定密点并作出标… 第三十二条 国家秘密具体保密期限一般应当以日、月或者年计;不能确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国家秘密的解密条件应当明确、具体、合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在国家秘密载体上标明。不能标明的,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三十四条 国家秘密一经确定,应当在国家秘密载体上规范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 第三十五条 机关、单位对汇聚、关联后符合保密事项范围有关规定的数据,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防范数据泄露。汇聚、关联后的数据达到一定精度或者规模,符合保密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机关、单位共同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由主办机关、单位征求协办机关、单位意见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