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机关、单位法定定密责任人发现指定定密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应当及时纠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调整:
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定密责任人岗位要求,无法履行定密职责的;
定密不当,情节严重的;
因离岗离职无法继续履行定密职责的;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调整的;
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定密工作的。
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定密责任人岗位要求,无法履行定密职责的;
定密不当,情节严重的;
因离岗离职无法继续履行定密职责的;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调整的;
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定密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