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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定密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法定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 第二十三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公布定密责任人名单及其定密权限,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的定密工作。主要包括: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六条 机关、单位法定定密责任人发现指定定密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应当及时纠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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