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
机关、单位因执行或者办理已定密事项而产生的事项,不涉及对已定密事项内容进行概括总结、编辑整合、具体细化的,不应当派生定密。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
机关、单位因执行或者办理已定密事项而产生的事项,不涉及对已定密事项内容进行概括总结、编辑整合、具体细化的,不应当派生定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