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机关、单位对汇聚、关联后符合保密事项范围有关规定的数据,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防范数据泄露。汇聚、关联后的数据达到一定精度或者规模,符合保密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没有相关规定的,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报主管该行业、领域的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确定。

中央和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数据汇聚、关联定密工作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