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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1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条 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具必要的证据材料。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应当附具该文书或者其复印件。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申请书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的标准表格。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以邮寄、传真或者当面递交等方式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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