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12年)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12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具必要的证据材料。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应当附具该文书或者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的,应当附具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