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1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复议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