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12年)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12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复议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 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复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