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1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复议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

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复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