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1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本规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向复议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行政复议申请书不符合本规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通知复议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本规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向复议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行政复议申请书不符合本规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通知复议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