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12年)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12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以邮寄、传真或者当面递交等方式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