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物联网发展及稀土产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章 国家物联网发展及稀土产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与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项目申报书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年度编报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年度终了2个月内报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上报项目成果报告。省级财… 第三十条 中央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报告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和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直接报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实施及效果等进行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安…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申请单位…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