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物联网发展及稀土产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国家物联网发展及稀土产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申请单位,3年内不予资金补助支持。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财政部将收回全部或部分补助资金。 引用法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