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物联网发展及稀土产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国家物联网发展及稀土产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年度编报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年度终了2个月内报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上报项目成果报告。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报告于年度终了3个月内和项目完成后6个月内,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