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联网发展及稀土产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及财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反馈。其中,地方企业向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反馈,中央企业向财政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