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沙漠公园管理办法(2017年)
发布机关
林业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沙漠公园(含石漠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林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全国防沙治沙规划(2011—2020年)》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制定…
第二条
沙漠公园是以荒漠景观为主体,以保护荒漠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为核心,合理利用自然与人文景观资源,开展生态保护及植被恢复、科研监测、宣传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国家沙漠公园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在地域上不得与国家已批准设立的其他保护区域重叠或者交叉。
第四条
国家沙漠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沙漠公园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国家沙漠公园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局防沙治沙办公室承担。
第六条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可申报国家沙漠公园:
第七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于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地区,可以向国家林业局申请建立国家沙漠公园。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第八条
国家林业局组建国家沙漠公园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评估。
第九条
根据综合评审意见和全国总体规划,国家林业局确定拟建国家沙漠公园名单,在国家林业局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国家林业局复函同意建设国家…
第十条
国家沙漠公园建设单位实行滚动式管理,采取“准入-退出”机制。对有明显不良记录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停止国家沙漠公园建设,取消其称号。
第十一条
国家沙漠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国家沙漠公园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辖区内的资源开展调查和动态监测,建…
第十二条
国家沙漠公园建设要合理进行功能分区,发挥保护、科研、宣教和游憩等生态公益功能。功能分区主要包括生态保育区、宣教展示区、沙漠体验区、管理服务区。
第十三条
国家沙漠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建设范围。建设范围的变更,须经国家林业局同意。
第十四条
国家沙漠公园使用统一标识和命名,国家沙漠公园采取下列命名方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名-国家沙漠公园。
第十五条
国家沙漠公园建设应当着力提高公众防沙治沙和生态保护意识。鼓励国家沙漠公园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第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国家沙漠公园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国家沙漠公园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林沙发〔2013〕145号)和《国家沙…
附:
“国家沙漠公园申报书”式样(略,详情请登录林业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