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沙漠公园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家沙漠公园建设要合理进行功能分区,发挥保护、科研、宣教和游憩等生态公益功能。功能分区主要包括生态保育区、宣教展示区、沙漠体验区、管理服务区。
生态保育区应当实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和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消极影响。生态保育区可利用现有人员和技术手段开展沙漠公园的植被保护工作,建立必要的保护设施,提高管理水平,巩固建设成果。对具有植被恢复条件和可能发生植被退化的区域,可采取以生物措施为主的综合治理措施,持续提高沙漠公园的生态功能。生态保育区面积原则上应不小于国家沙漠公园总面积的60%。
宣教展示区主要开展与荒漠生态系统相关的科普宣教和自然人文景观的展示活动。可修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如道路、展示牌及科普教育设施等。
沙漠体验区可在不损害荒漠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开展生态旅游、文化、体育等活动,建设必要的旅游景点和配套设施。沙漠体验区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国家沙漠公园总面积的20%。
管理服务区主要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可进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管理服务区面积应不超过国家沙漠公园总面积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