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气象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国家气象科普基地管理办法(2019年) 发布机关 气象局、科技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工作的重要论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气象科普基地的申报、评审、命名、运行与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中国气象局会同科技部共同负责国家气象科普基地的管理,具体工作由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和科技部引进国外智力管理司共同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 第四条 中国气象局气象宣传与科普中心发挥业务指导作用,促进国家气象科普基地内涵式发展,落实《气象科普发展规划(2019—2025年)》有关任务。中国气象学会负责国家气象…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须在获得中国气象局和中国气象学会联合命名的“全国气象科普教育基地”基础上申报国家气象科普基地。 第六条 申报国家气象科普基地的“全国气象科普教育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国家气象科普基地申报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八条 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材料审核与推荐。经审核同意后向中国气象… 第九条 中国气象局直属单位、科技部直属单位可直接报送申报材料。 第十条 申报单位需按要求填写国家气象科普基地申报表并准备相关申报材料。 第四章 评审与命名 第十一条 中国气象学会按规范程序和标准启动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分为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两部分,申报单位通过材料评审后方可进入现场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15天。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认定单位有异议,应在规定期限内以真实身份向中国气象局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公示后的名单报中国气象局和科技部审定,正式命名为国家气象科普基地。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已命名国家气象科普基地应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科学普及工作部署要求,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积极向公众普及气象科学知识,提升社会公众气象科学素质。 第十五条 已命名国家气象科普基地每年应按申报条件中所列内容开展各项科普工作。每年年底向中国气象局和科技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 中国气象学会对国家气象科普基地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保留“国家气象科普基地”称号。对考核优秀者,鼓励其进一步发挥示范作用。 第十七条 对国家气象科普基地择优给予能力建设支持,同时向中国气象局、科技部、地方政府等优先推荐承担科普项目,优先提供培训机会等。 第十八条 已命名国家气象科普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其命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气象局和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 国家气象科普基地申报表(略,详情请登录气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