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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气象科普基地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已命名国家气象科普基地应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科学普及工作部署要求,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积极向公众普及气象科学知识,提升社会公众气象科学素质。 第十五条 已命名国家气象科普基地每年应按申报条件中所列内容开展各项科普工作。每年年底向中国气象局和科技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 中国气象学会对国家气象科普基地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保留“国家气象科普基地”称号。对考核优秀者,鼓励其进一步发挥示范作用。 第十七条 对国家气象科普基地择优给予能力建设支持,同时向中国气象局、科技部、地方政府等优先推荐承担科普项目,优先提供培训机会等。 第十八条 已命名国家气象科普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其命名。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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