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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202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政策法规司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立法工作安排和宣传文化领域立法规划,立足于为依法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推动制度创新,引领广播电视高质量创新性发展提供法治保… 第七条 政策法规司在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时,应当向总局其他部门征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立项建议。 第八条 立法项目属于立法法第八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事项,应当制定为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条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对立项建议进行评估论证,与有关部门充分沟通,提出予以立项或者不予立项的意见。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司编制完成总局年度立法计划后,应当将计划及其说明报总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年度立法计划包括以下两类立法项目: 第十三条 对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计划执行;政策法规司应当及时跟踪了解计划实施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第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的立项申请符合有关要求的,经总局局长批准后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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