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202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政策法规司在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时,应当向总局其他部门征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立项建议。

总局其他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能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分工,紧密结合总局党组年度重点工作,按照要求的形式和期限提出立项建议。立项建议涉及两个以上总局部门职责的,由所有关联部门共同报送。立项建议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的,提出立项建议的总局部门应当在事前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意见。

必要时,政策法规司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社会公开征集立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