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202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年度立法计划包括以下两类立法项目:

一档项目,指调研论证充分、立法条件成熟、立法草案已经报送政策法规司审查、可以在计划年度内提交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的项目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应当在计划年度内提交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的项目;

二档项目,指尚需进一步调研论证或者意见分歧较大的项目。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立法项目的起草负责部门和工作时限。法律、行政法规和总局局长交办的规章由政策法规司组织起草。其他规章根据职责分工确定相应起草部门;不能确定起草部门的,由总局局长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