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202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拟制定、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名称、起草部门、项目负责人。

立法的必要性,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等立法依据以及拟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

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措施。如需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的,说明设定该项措施的必要性、法律依据及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

起草部门完成时间和进度安排。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